原標題:[提醒]春節加班還是值班?分不清這兩種工資會吃啞巴虧。。。。。。
春節期間,加班費怎么算?
春節初一、初二、初三(2月16-18日)當天加班須另行支付三倍日加班工資。
2月15日(除夕)、2月19日、2月20日、2月21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另支付雙倍日工資。
春節加班,還需注意以下3點
1不能用補休代替春節加班費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單位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春節是法定節假日,因此,加班必須給付加班費,不得以調休替代。
2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注意: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紅包不能替代加班費
春節加班,一些公司選擇給加班員工發紅包,而不發加班費。
實際上,作為獎金使用的“紅包”,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創造出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勞動成果時給予的一種物質補償或獎勵。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的補償。
因此,紅包與加班工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
春節本是闔家團圓的日子,辛勤忙碌了一整年的員工,如果此時仍堅守在崗位上,用人單位應認可加班事實,別讓員工流汗又傷心。
員工也可以通過保留加班通知、排班表、考勤記錄等,收集有效證據,必要時進行維權。
此外,對于個別單位“以值班代替加班”、以紅包代替加班費等做法,監管部門一定要及時“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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